文/楊靜雯整理
房客違約使用承租物,經房東阻止後仍繼續者;房客遲付租金,經房東催告仍拒繳,且金額(經抵扣押金後)已超過2個月的租額;房客違法或違約轉租;房客趁房東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其他租約明定得終止租約之事由。
案例:
阿國將五樓公寓房屋出租給一對年輕夫妻。近期,阿國接到其他樓層住戶反應,這對夫妻時常會帶不同的朋友半夜進出公寓,影響其他住戶安寧,也擔心居住安全,雖有向該對夫妻反應,卻一直沒有獲得改善。阿國不堪住戶一再抗議,實際到租屋處查看後,發現屋內環境髒亂,牆壁都是塗鴉,於是決定不再租給這對夫妻。
請問,阿國是否可以上述狀況一直未獲改善,以及常常未按時繳納房租為由,要求退租?又是否有規定,需於多久前通知租戶?
黃于珊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該依雙方所約定的方法來使用、收益租賃物;如果沒有約定方法,就應該依租賃物的性質來決定其方法,並依此方法來使用、收益租賃物。再者,如果承租人違反前面所規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而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出租人就可以終止契約。
另外我國民法440條也規定,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有遲延,出租人可以約定一定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於出租人所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終止契約;但為了保護房客,也特別規定,租賃物是房屋的話,承租人遲付租金的總額,如果沒有達到兩個月的租金,出租人不得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
本案中,房客將阿國的房屋弄得髒亂不堪、牆壁都是塗鴉,應可認為未依正常方法來使用該房屋,若經阻止仍不改善,阿國就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但關於未按時繳款的部分,除非房客積欠的房租已超過兩個月的租金(抵扣押金後),且經催告仍拒繳,否則阿國不能終止租約。
但阿國若以前一項事由終止契約,則無須再為催告,且法律並未規定應提前多久通知,因此可以立刻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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