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致死 取消追訴期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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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發生死亡結果的殺人等重罪,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舉例說,目前刑事追訴期最高為三十年,如果修法通過,例如一九九六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未來都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由法務部研擬的刑法修正草案,此次共修正二十六條,旨在建構與時俱進的刑法常典。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正都是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這次修正,最受矚目的是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現行有關追訴權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修正草案增加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亦即修正通過後,涉及此類重大案件的嫌犯,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追訴,沒有「逃過刑法追訴期」的問題。

邱太三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過去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強盜搶奪竊盜致死等案件,最高追訴權時效只有三十年,修法後將不設追訴期限;刑法施行法也配合修正,只要案件的追訴期限尚未到期,都適用新法規定,例如劉邦友血案與彭婉如命案,修法後都將不設追訴期限。

此外,殺人罪章也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彈性;傷害罪章則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的生命、身體法益。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補充指出,例如曾發生小孩眼看爸爸要殺媽媽,為了保護媽媽而殺了爸爸,逼得法官必須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給予減刑,未來修法後就不會有此問題。

其餘修正重點,還包括:沒收部分,為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增訂在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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