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基法一例一休完成重修,也將勞工加班費可換補休入法,但換補休期限該如何結算,遲未定案。勞動部長林美珠昨拍板,加班費換補休得「年度結清」,勞工若在年度內未使用補休,雇主就得按照未補休的時數,換發回加班費,否則將可開罰二萬至一百萬元。
勞基法新制規範,勞工加班後可依據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但母法僅說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雇主得再換發加班費,並未明確定義期限。
為避免勞工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後,補休期限無限上綱,導致勞工看得到、吃不到,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時,原擬依「年度結清」,且分為甲、乙兩案,甲案比照特休假,由勞資雙方約定年度方式,例如曆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度;乙案則一律以當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限。
勞動部法規會日前討論草案時,因地方政府、勞團建議,法規會另新增丙案,也就是加班換補休期限為三個月。
勞動部昨證實,林美珠已正式核定選擇甲案,也就是加班換補休以年度為期限,至於「年度」定義,由勞資雙方約定看是要採曆年或周年等。目前施行細則已經送交行政院審查核定。
舉例來說,勞資雙方若約定曆年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清,勞工三月加班兩小時,換取補休兩小時,使用期限至當年底,若屆時仍有未使用的補休,雇主得依法換回加班費。
不過,勞資也可約定使用期限為三個月,以上述例子為例,等同勞工得在六月底使用完補休,屆時若未休完的補休,同樣得換回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