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組織犯罪認定放寬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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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鬆綁組織犯罪的要件,未來犯罪組織只要組成具「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即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

未來,如果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滋事,最重可處十年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也被外界視為「統促黨條款」。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案指出,組織犯罪定義原本必須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但構成要件太嚴苛,不利於檢調偵辦,且中共政府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因此提出修法,鬆綁法規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王定宇舉例,目前國際上存在仇恨性犯罪是屬於組織犯罪,雖具有持續性,卻無「牟利性」,不適用原本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多次傳出聚眾滋擾等爭議事件,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指出,舊法中必須同時符合持續性與牟利性,實務上無法處理統促黨或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行為。

此外,為鼓勵組織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偵查、審判,三讀條文也明定,組織犯罪被害人或證人在境外時,可在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的科技設備訊問、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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