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登場 公民法律學堂 何謂拋棄繼承?

文/楊靜雯整理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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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靜雯整理

指繼承人一併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論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財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拋棄繼承需在知悉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案例:

王小美父親名下有一房屋,因為姐姐積欠多家銀行卡債,近年來父親又生病,家裡的兄弟姐妹擔心,倘若父親過世了,可能會因姐姐欠下的卡債,而讓房子被銀行拿走或法拍。想知道是否可以透過其他的法律途徑,避免房子被拿去清還卡債,而損及其他子女繼承的權利?

賴瑩真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債權人僅能就債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追討及強制執行,而不得就債務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是其他親屬追討。因此,俗話說的「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的情形,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並不會出現。

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那麼債權人亦無法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但是若債務人原本名下沒有財產,之後卻因為各種原因,例如發生繼承、贈與或是中了樂透等等,名下有財產了,債權人當然可以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獲得清償。

在本案例中,小美的父親如果過世,小美及其兄弟姐妹便會繼承父親的財產與房屋,而小美的姐姐繼承父親的財產後,銀行自然可能就其所積欠的卡債,對小美所繼承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小美的姐姐如果想要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有下列兩種方式:

一、依照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讓債務人可以用合理的條件分期償還債務,不再背負卡債壓力。

二、小美的姐姐可以拋棄繼承父親的財產,避免讓父親的遺產成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目標。

本文由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歡迎來信詢問任何法律問題,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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