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首例 掏空大同案 林蔚山9.4億資產扣押

 |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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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掏空大同公司,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三億元,且沒收犯罪所得十三億餘元。檢方依刑法沒收新制聲請查扣林蔚山的財產,最高法院以預防脫產等理由,昨裁准扣押林蔚山名下市價約九億四千多萬的土地與股票。

林蔚山是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第一位上市公司負責人因掏空公司案被查扣財產者,雖然最高法院裁准扣押的資產約九點四億元,但仍不及林目前被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為十三億五千多萬元。

高院審理時,林蔚山抗辯法院超額扣押,但法官調查,林擁有台北市四筆土地共一千零二十二點六五坪,依實價登錄價格計算為七億一千多萬元。他名下持有一千七百多萬股的大同公司股票及近八萬股的華映公司股票,依扣押日收盤價計算,總計兩億三千四百多萬元,股票及土地共計九億四千多萬元。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犯罪所得甚巨,如果不立即扣押,恐有脫產之虞,考量林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情狀,裁准扣押林的財產,若通達公司已沒收或追繳,林可免除扣押。

林蔚山於二○○○年擔任大同公司總經理時,以個人名義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原名周雲蘭)經營的通達公司,林並擔任通達董事長及通達的銀行債務連帶保證人。

後來通達虧損嚴重,林在二○○五年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借款三億餘元給通達,林於二○○七年再指示大同集團子公司尚志投資買下通達,將個人連帶保證債務十三億餘元轉嫁集團子公司償還,掏空大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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