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地院昨天就永豐金弊案首開庭,前董事長何壽川否認犯罪,他未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檢方起訴將企業經營所伴隨的正常風險,論斷具體損失,企圖誤導審判, 盼法官明察。
北檢偵辦永豐金控違法案,八月十七日偵結,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何壽川等十九人,並建請法院對何壽川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三億六千萬元。
台北地院審酌本案犯罪事實眾多,昨天就違法放貸及湮滅證據等犯罪事實進行準備程序,傳喚何壽川等十二名被告開庭。
何壽川在庭上否認犯罪,強調永豐租賃子公司GC公司於二○一一年融資給三寶Giant Crystal的六千萬美元,已經於二○一三年依約回收本金,並收取足額利息,獲利了結;GC公司自始至終並沒有蒙受任何損失。
何壽川說,相信永豐租賃每一筆融資,都是由永豐租賃同仁依據權責、遵循法令及租賃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決定是否融資,他並沒有介入或干涉。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說的犯罪事實,何壽川表示沒有涉犯,也沒有收受任何不當利益,從沒有做過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他說,企業經營勢必多少會面對可能的風險,起訴書中竟將企業經營所伴隨的正常風險,直接論斷為具體損失,且充滿臆測言詞,對企業經營多所誤解,企圖誤導審判。
同案被告三寶建設董娘廖怡慇不認罪,她說,只負責台灣的三寶建設財務,此案是有關大陸「上海1788大樓」財務事項,她從頭到尾沒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