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外交部昨天表示,為落實「新南向政策」,外交部遵照行政院政策指示,於上月十五日召開跨部會會議,邀請主責國安、警政、調查、移民管理、觀光及經貿等業務之相關機關會商,會中決議自十一月一日起試辦菲律賓國民來台十四天免簽證措施。
外交部發出新聞稿表示,菲國人民申請免簽需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菲律賓普通護照(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護照效期須在六個月以上;二、持有回程機(船)票或至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三、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另,菲國旅客依規定需填妥入國登記表,並備齊旅館訂房紀錄或在台停留期間住宿地址及連絡人資訊,以利我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機動查驗。
外交部說,基於促進菲國人民來台觀光、洽商及增進兩國民眾交流,我政府決定試辦菲律賓國民來台免簽證措施,試辦期限至明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屆時視成效決定是否延長辦理。此外,政府將持續促請菲律賓政府基於互惠原則,盡速同意予我國民免簽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