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杜媽媽中風後和小杜的弟弟同住,小杜則會在每天下午前往陪伴照顧。小杜表示有為媽媽請外籍看護,但弟媳都把看護當傭人使喚,以致看護幾乎沒有心力照顧杜媽媽,小杜常因此與弟弟發生爭執。近日因為照顧意見相左,雙方大打出手,弟弟請警察將小杜趕出家門,小杜也無法再去照顧母親。
請問,小杜該怎麼做才能再去探視母親?又該如何才能讓看護善盡照顧母親的責任?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規定,扶養的方法應該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果不能協議,則應該由親屬會議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的事項,若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或是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得聲請法院處理。此外,若是對於親屬會議的決議不服,則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小杜與弟弟皆為媽媽的扶養義務人,因此若對於照顧方式有不同意見,兩人應該就此進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可按照上述規定召開親屬會議或聲請法院處理。
其次,我國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能指派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違反者會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廢止聘僱許可。
本案中,小杜弟弟聲請外籍看護是為了照顧中風的媽媽,因此這名外籍看護只能從事照護相關工作,但是小杜弟弟卻把他當作傭人使喚,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前述規定。所以小杜可以去檢舉弟弟,使外籍看護不能再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讓杜媽媽可以得到比較好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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