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稅改的損益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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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的稅改方案,是由七項減稅,五項加稅所構成;但政府的稅收損失估計約為六、七十億;可見得經濟效果經過加稅和減稅的相互抵銷後,「全民」能享受的正面經濟效果並不太大,離促進投資和健全資本市場的理想還有一段距離。

減稅的來源,尤其是降低股利所得稅負的財源來自於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及薪資所得者的薪資所得扣除額由現有的十二萬八千元調高至十八萬元,其財源來自營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二十所增加的稅收。

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依照目前的所得稅法,屬於自然人投資的「抵稅權」,亦即在現制下公司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股東保有抵綜合所得稅的權利,自然人應該享有租稅法的信賴保護。政府如果廢除兩稅合一,則應自新制生效日起,未來繳納的營所稅才不能扣抵未來的綜合所得稅,但新制生效前,既有的抵稅權利和帳戶並不會因制度的改變而追溯適用,所有權人仍保有該項財產權。

財政部竟然以「因為稅改方案使得股東的股利所得稅負降低,因此可扣抵稅額不能退回」,將納稅人的財產權用來作為減稅的本錢,就像房東決定降低房客的房租,對房客說「因為將來要降低房租,因此押金不退還」一樣的不合理。何況稅改方案的甲案或乙案,其實對小股東更不利,亦即適用低稅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小股東,股利所得的稅負反而增加。可扣抵稅額不退還,對小股東更是二度傷害。

就薪資所得扣除額調高至十八萬元而言,相信許多人好奇何以調高幅度高達五萬四千元,係因今年二月的大法官七四五號釋憲案,而搭上稅改方案的便車。以營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二十所增加的稅收作為財源也是沒有道理。

七四五號釋憲案緣起於一位法學教授和某名模的薪資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不被國稅局採信而剔除,大法官乃認為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以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不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財政部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要求財政部對於類似執行業務、高薪資又須支出較高費用者,應當給予列舉必要相關費用成本之公平機會,也就是增加薪資所得者核實扣除費用的第二項選擇。然而薪資所得者未來要拿出超過十二萬八千元的費用證據才能受惠,且須蒐集相關憑證,甚至記帳,但未必獲得稅捐機關認可,因此徵納雙方將來極可能為了微不足道的費用金額爭訟不已。因此財政部本來就需要透過「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度,讓大多數的薪資所得者自動受惠,也可疏減訟源。財政部就是基於此種考量,從而大幅提高薪資所得者的特別扣除額。且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訂定了基本生活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正好也有一石兩鳥之效。

建議政府將營所稅的可扣抵稅額退還個人股東,薪資特別扣除額的提高則應由這兩年超徵高達四、五千億元的稅收來支應,則政府雖然稅收損失增加,將更能促進投資,經濟效果也更大,以符合全民稅改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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