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無法承受失智配偶的精神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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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七十六歲的王伯伯疑似因失智症的影響,常常懷疑妻子不忠,每天除了以言語羞辱王奶奶,出門時甚至會跟蹤她,如有異性與王奶奶交談,便會當眾與對方發生劇烈衝突。請問,王奶奶能否依不堪精神暴力為由訴請離婚?另外他們目前所有的房子是在王伯伯名下,請問王奶奶可以如何保障其權益?

賴淑玲律師詳解:

如前所述,倘若王伯伯經常「無故」懷疑王奶奶不忠,對配偶確實是一種嚴重的精神暴力,客觀上應足以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不堪同居之虐待」,王奶奶理當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但如果王伯伯經過醫師確診,是因為罹患失智症才有上述行為,且病情已嚴重到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就表示王伯伯並不是故意虐待王奶奶。但由於王伯伯受到失智症的影響出現言行脫序的結果,已造成他跟王奶奶之間長期無法溝通,也無法在情感上及生活上相互交流扶持,這種狀況下,如果勉強王奶奶繼續跟王伯伯共同生活,無疑會造成王奶奶的重大痛苦,對配偶而言也是十分不公平且違反人道精神。因此,通常法院會認為這對夫妻的婚姻已產生重大障礙,並引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這兩項事由的差別在於,「不堪同居之虐待」是王伯伯在自主意志下對王奶奶施加暴力,所以王奶奶除了可以訴請離婚之外,還可以要求王伯伯支付精神慰撫金。但如果王伯伯是受到病情的影響,在非自主意識下對王奶奶施加暴力,雖然構成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王奶奶也可以訴請離婚,但畢竟生病並不是王伯伯的錯,所以不能要求無過失的王伯伯支付精神慰撫金。

至於財產方面,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將各自取回其名下財產,所以王伯伯名下的房子,在離婚後仍歸王伯伯所有。不過王奶奶可以要求針對雙方婚後的財產加以清算,倘若王伯伯的婚後剩餘財產(即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的淨值)多過王奶奶,王奶奶就可以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來保障她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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