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法袍底下 民眾想望的是一顆人心

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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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出個法律數學題。報載鄭女酒駕,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八點五萬元。」請問讀者:鄭女要繳,十四點五萬、六萬、八點五萬元?

選項有:(A)不繳錢,入獄服刑二月。(B)支付六萬元罰金以折算六十天刑期,免入獄;但之後五年內,須不再有其它犯罪導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不會被記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C)付國庫八點五萬元作為換取緩刑條件,免入獄,不影響申請良民證。而良民證,可能影響求職(如保全、銀行)、申請移民簽證。

(C)雖比(B)多付二點五萬元,但較有利:因為,緩刑三年期滿前不再犯罪,原宣告刑(二月徒刑)就失效;而如果因犯罪導致緩刑遭撤銷,八點五萬拿不回來,就回到(A)(B)二選一。

但鄭女三個都沒選,誤會是(D)兩筆共十四點五萬元都要繳。她因此向檢察官說「沒那麼多錢可繳」願撤銷緩刑的選項,檢察官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撤銷。

此時,她問朋友才知誤讀判決,急向高等法院抗告;當庭淚訴她不是法律人,第一次接觸司法而害怕,為此感到羞愧。

然而,應羞愧的是司法!鄭女絕非單一個案。有多少民眾能看懂判決主文的條件關係?能理解易科罰金、緩刑、緩起訴的定義,彼此間連動關係?又有多少民眾知道「上訴駁回」、「再議駁回」,不一定就是輸了?

司法須貼近國民的理解力,若人員細膩些:第一關,被告不懂判決主文,法院可由書記官、義工解說,或一律附上如同「醫囑」的說明。第二關,當鄭女的決定顯然違反常理,檢察官、一審法官,或書記官打通電話關心鄭女一句「為什麼、有何困難」,都應能釐清。建議司法院納為院、檢SOP流程。

令人寬慰的是,高等法院裁定維持緩刑。理由是:鄭女不懂制度,且一審法官在撤銷緩刑之前,未踐行法律程序(例如開庭)給她陳述意見機會。

對比本案的不足,新晉「網紅」的美國八旬法官卡普里歐(Frank Caprio)就令人嚮往。他像電影《大法官 The Judge》中守護小鎮數十年的基層法官,嚴謹溫暖,以同理心與幽默感,改善許多被處罰人的不幸命運,審案短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a-7nA2OR2Y)被翻譯九種語言,逾一點七億人次觀看。他說,他會爆紅是因為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以及「習慣一板一眼、不近人情」的處罰制度。「我只是在美國現行政府體制與運作上,再多加一點理解。……我想我應把一些個人情況也考慮進來,……我的法袍底下,不是法官的標記,而是一顆人心。」

也許有人說:美國成文法系統兼採判例法,法官空間較大,台灣出不了卡普里歐!看看矚目案件,社會抱怨「恐龍法官」時,法官常無奈回應:因為「立法院修法遲緩」、「上級審判例」限制,也只能「依法審判」。

然而,法官用心,何患無詞?當法制僵滯,何不忠於憲法,反叛突圍?正如德國法官托馬斯.費舍爾所說:「如果反對明顯的謬誤就叫反叛,那麼我樂於反叛。」

本案二審法官林孟皇就是例子,曾任小學教師八年,像司法記者、法官綜合體,出版《羈押魚肉》為大眾淺白解析法律,在台北地院已有不少矚目判決。在個案中,雖受限司法「被動」角色,他仍從憲法、法理、常識找空間,在判決字裡行間「主動」檢討行政、立法權是否失職。在制度上,他也向最高法院、檢察體系提出尖銳改革建言。

其實,林非獨例,近年有愈多司法官打破「法官不語」印象,投書媒體與社會對話;也有不屈從「過時的法律」主動聲請釋憲。這些例子常令筆者好奇:「是因為個人特質、或不同於一般法律人經歷,讓他們在案牘勞形中仍維持熱情、勇氣與同理心?」值得法學院、司法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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