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黑心油 董座判22年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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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引爆黑心油風暴的強冠公司販賣劣質豬油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依二百八十五個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摻偽假冒罪,判決強冠董座葉文祥徒刑二十二年,副總經理戴啟川十八年;同時重罰公司一億兩千萬元,並依刑法沒收新制宣告沒收賣油犯罪所得八千一百五十萬多元,全案定讞。

其中,葉文祥有五年、戴啟川有四年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葉應執行十七年、戴十四年;創下國內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

另外,地下油商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在二審被判刑二十三年六月、郭的員工施閔毓二年六月部分,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本案民事責任部分,消保會代理強冠案二三七名被害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二千一百三十三萬元,高雄地院今年初判決強冠應賠償其中一百六三十人每人六千至九千元,共一百三十三萬一千四百元。

判決指出,地下油商郭盈志向進威公司等上游收購劣質飼料油、餿水油及皮革油攪拌煉製;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明知郭盈志等人販賣的是來源不明劣質動物混合油、不可供人食用,仍從二○一四年二月起,指示員工以每公斤二十六到三十元價格採購,加以精煉後混製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標示僅含豬油,以每公斤四十到五十五元銷售給全台二百八十五家下游廠商。

法院審理時,葉文祥辯稱,油品精煉後已符合CNS標準,但法院認定,強冠拿餿水油調製成「全統香豬油」等行銷全台,還佯稱是「精製豬脂」。

判決指出,我國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顯見有刻意區分,若將飼料油供人飲食,顯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無論精煉後結果為何,這些劣質油品本來就不得供人食用,且食安法規定廠商應做好溯源管理及原料追蹤,「不是成品符合檢驗標準就可以」。

強冠黑心油案緣於四年前,屏東一名老農發現郭烈成在屏東竹田鄉的地下油廠排出惡臭不明液體,多次向屏東縣政府檢舉未獲改善,透過友人向台中警方舉報;警方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追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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