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父母是否有義務償還子女積欠的債務?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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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老蔣夫婦的獨子阿國十分好賭,常會向老夫婦要錢,每次八千到三萬元不等,前陣子開始有不明人士到家裡,要求在三個月內償還阿國積欠的債務,話語中並帶有威脅的字眼,令老蔣夫婦不知如何是好。

請問,老蔣夫婦應該如何避免子債父母還的狀況?他們是否可拒絕償還孩子積欠的債務?

黃于珊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二十歲以上之成年人即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獨立從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因此成年子女在外向人借款而成立借貸契約時,只會在該子女與債權人之間發生效力,若子女未按照契約還款時,法律上即應由該名子女負擔全部的責任,任何契約外的第三人,原則上都無清償該債務的義務。

所以,除非債務人的父母是該借貸契約的保證人,否則並無代其子女清償債務的責任。債權人無權向債務人的父母追討欠款,更不能因此去扣押或執行債務人父母的財產,若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的父母進行追討,債務人的父母可以拒絕,毋需理會。

再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雖屬正當,但仍不可不擇手段,以非法方式為之。如果債權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債務人或債務人的父母,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可能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債權人如果以非法手段對債務人或其父母討債,債務人或其父母可以對於債權人提起刑事告訴。

本案中,阿國應已成年,且老蔣夫婦並非阿國借貸契約的保證人,因此他們並不需為阿國積欠的債務負責,如果阿國的債權人前來追討欠款,老蔣夫婦可直接拒絕。再者,如果有不明人士到老蔣夫婦家中,以帶有威脅恐嚇的字眼,要求清償阿國積欠的債務,導致老蔣夫婦心生畏懼時,這些人即可能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老蔣夫婦可向警方報案,並對他們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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