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規範有機農產品須經第三方驗證過,若沒經過有機驗證,將不可再使用「有機」名稱,違者最高可罰六十萬元。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表示,希望該法通過後,民國一○九年有機農業的種植面積能逐步推動到一點五萬公頃、年產值七十五億元規模。
草案明定,政府應輔導有機農業發展,輔導對象也包含友善耕作生產者,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鼓勵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提供有機產銷技術、設備等,並推廣學校、軍隊等機關團體及企業組織,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
草案也規定,有機農產品須經第三方驗證通過,農產品經驗證合格者,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法案施行一年後,未經驗證合格的商號、農場、或畜牧場等農產品經營者,將不得使用「有機」字眼,例如「某某有機農場」或「某某有機生活公司」等,以免誤導消費者,違者可開罰六萬到六十萬元。
另外,台灣目前開放二十二國有機農產品進口,但台灣因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產有機農產品無法以有機名義出口,未來法案上路一年後,沒有與台灣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的國家,將禁止該國有機農產品在台銷售,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台灣洽簽相關認可。
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表示,有機農業專法可幫助小農經濟,也保障農民、農地、食安與消費者。目前國內有機農業驗證面積達七千二百多公頃,從今年到一○九年,預計每年投入十三億元,提升有機農地面積與產值,三年後讓有機農地占比達到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