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家庭暴力一定需要驗傷單才可成立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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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阿雄今年八十二歲的配偶過世後,就剩兒子阿祥與其同住。阿祥今年雖已三十五歲,然因酗酒的關係收入並不穩定,經常會向阿雄伸手要錢,倘若阿雄不答應,便會大力拍打其手臂或後腦勺。多位鄰居都曾目睹此一狀況,建議阿雄去警察局報案申請保護令,然而阿雄擔心先前未去驗傷,倘若申請保護令不成的狀況下,將無法再繼續住在家中,反而更加不利,故寧可維持現狀。

請問,依阿雄的狀況,可尋求哪些法律途徑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賴淑玲律師詳解: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重點是在「暴力的言行」,而不是「傷害的結果」,也就是說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被容許,至於是否造成傷害的結果則非重點所在;跟刑法的「傷害罪」一定要有「受傷的結果」才可以成立,是不同的規定。

所以,阿祥多次用力拍打老父的手臂與後腦勺,已是肢體暴力無疑,阿雄雖然沒有去驗傷,但只要目睹暴力的鄰居願意作證,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阿祥繼續施暴,或要求阿祥遷出、不准靠近住家,甚至強制阿祥接受戒酒的處遇計畫。

此外,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三十五歲的阿祥已經是一個成年人了,卻不思長進,整天酗酒,工作也不穩定,不但伸手向年邁的父親要錢,甚至經常對老父施暴,因此,阿雄是可以把不肖子阿祥逐出家門的。如果阿祥拒絕離開,阿雄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令阿祥離開其住處,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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