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政府豈可任意限縮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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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規定,從明年一月起,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將由原來的半年領取改為「月領」;如果要出國,必須配合政府的查驗,主動告知發給退休金的機關,前往的地區、出入境時間以及聯絡電話等,同時,回國後也要主動連繫,一旦發現出國卻未事先通報,依《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規定,將會暫停發放當月退休金,等回國後才能申請補發。

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退將及政務官赴中國大陸將管制至少三年;而登陸時做出有害國家尊嚴相關規定者,將分為兩層級處分:退離未滿十五年的上將與政務副首長以上,被定義為「高密度管制人員」,將剝奪為期五年之百分之十到一百的月退俸,情節重大者則剝奪全數月退俸,至於領一次退者則處以罰鍰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退離職未滿十五年的中將則屬「低密度管制人員」,剝奪為期五年之百分之十到五十的月退俸,一次退者處罰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

換言之,高階將領或政務官在退休的十五年內,不可參加中國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等政治活動,也不得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違反者最重可終身剝奪月退俸,對其權益影響重大。

行政院還通過了《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涉密人員出境管制年限也是最少三年起跳,同樣是只能長不能短。而且這次修法還增訂了預備或陰謀犯的罰則。陸委會強調,大約有一千人左右會受到新法的影響,暗示這項規定與絕大多數人沒有關係,大家不必太擔心。然而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這是退步且甚至有違憲之虞的新規定,一旦通過實施,意味著台灣將出現法治倒退的危險,這其實跟整個台灣社會都有關係。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何謂「有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在定義抽象、模糊的情況下,等於給了行政機關極大的裁量權;即主管機關,如陸委會,可以主觀認定某個人的行為是有害國家尊嚴,試問,這難道沒有傷害人權的可能嗎。有關將洩露國家機密的預謀或是陰謀犯定罪,更是不合時宜,在一九九二年修正《刑法》一百條後,已沒有類似的思想犯罪,法務部應謹慎處理類似思想犯的洩密預謀犯罪或是陰謀犯。

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限制退將與政務人員赴大陸的時間拉長了,且罰則也加重了。這對學者或專業人員從事相關領域工作的意願將造成不利的影響,因為一旦成為政務人員,即意味著他們未來到大陸會受到很大的限制,為免麻煩,學者或專業人員可能會考慮乾脆就不要進入公務部門服務了;如此當然會不利於政府延攬學有專精的高階人才。

當然,最不合理的是退休公教人員出國要報備才能領取月退俸的規定。不難想像,這是針對他們赴大陸所做的新規定,相關單位想透過報備了解退休的公教人員是不是去了大陸、去了多久,以及為什麼要去?這個新規定一方面相當擾民、侵犯人民的隱私,另一方面,則可能違反《憲法》賦予人民居住遷徙的自由。

以上種種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策與措施,若付諸實施,等於是公然限縮人民的自由,也是台灣人權的大倒退,請政府務必慎重、切勿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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