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父母拒絕就醫,子女應否負擔法律責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2017.07.20
2187觀看次
字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獨居的李奶奶今年七十五歲,因大腸癌末期及其他慢性疾病,身體十分虛弱,已無法進食,但意識仍然清楚的她,明確地向三名子女表示不願就醫,也不願再做任何治療。

請問,若李奶奶有任何危急情況,三名子女是否會因疏忽照顧背負法律責任?

林明侖律師詳解: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而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也就是說,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末期病人可以寫下意願書,在病危時放棄急救和維生醫療,僅提供緩解、支持性的照護,以減輕其身心痛苦,避免無效醫療,並增進病患之生活品質;至於其他尚未達不可治癒且病危的重症患人,則無相關規定之適用,以免失之輕率、過於浮濫。否則病人一旦簽署放棄急救意願書,即形同簽下安樂死同意書,亦非立法者之原意。

本案例中,李奶奶因大腸癌末期及其他慢性疾病,身體十分虛弱,已達到無法進食的地步。如經醫師診斷,李奶奶符合「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李奶奶即可二者擇一即可透過簽立意願書之方式,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和放棄維生醫療。因意願書效力可凌駕於家屬的意見,故李奶奶的三名子女也只能選擇尊重,並不會有疏忽照顧的法律責任。

要注意的是,因為李奶奶日後仍可以用書面文件撤回原意願書,為避免親屬間將來有不同意見引起爭議,如李奶奶出現病況危急且尚未昏迷的狀況,建議最好仍先送醫,經由專業醫生分析病情後,再由李奶奶自主做最後決定。

歡迎就任何有關銀髮族法律問題,來信詢問,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女人104家庭照顧者心情支持暨法律諮詢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