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李太太的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李太太為大陸籍配偶,嫁來台灣已有五年時間,尚未取得身分證。前一陣子李先生因病去世,身後留有大筆財產,但生前並未交代遺產的分配,其繼子主張,李太太並非台灣人,故無繼承遺產之權利。
請問繼子之主張是否合理?又李太太可以如何主張其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李太太雖為大陸籍配偶,但因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不屬於我國國民,故不適用民法,而需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範。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李太太繼承之主要限制有:
(1)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2)已獲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可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但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仍不得繼承。
(3)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台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不適用繼承總額不得逾新台幣兩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換句話說,在這個案例裡,李太太雖然還沒取得台灣身分證,但是仍然可以繼承先生的遺產。除了繼承的金額不受新台幣兩百萬元的限制之外,如果先生遺留有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並非繼子賴以居住的房屋,李太太即可繼承該不動產。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李太太必須在先生過世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達繼承的意願,才可以享有繼承權,否則超過三年期間,即視為拋棄繼承權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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