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受教權 偏鄉教師6年才可轉校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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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院會通過一項草案,偏鄉教師須服務滿6年,才能申請轉校。圖為偏鄉小學老師教學。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為保障偏鄉學童受教權,今天院會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公費生分發到偏鄉當教師、或因偏鄉學校甄選取得教師職位者,須服務滿6年,才能申請轉校。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中規定,偏鄉學校人事組織可保留彈性,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例如校長若辦學績效卓著可連任2次、高中以下學校可合聘特定專長的專任教師等。若偏鄉學校任用專任教師的確有困難,可以保留1/3以下的人事經費,公開徵選進用代理教師。

據草案內容,為鼓勵老師前往偏鄉,主管機關於偏鄉學校提供教職員工住宿,可減免住宿費,宿舍設施、設備費用,中央政府酌予補助;在偏鄉久任且成績優良的教師,應給予獎金等特別獎勵。非偏遠學校教師可借調至偏遠學校服務,相關待遇及福利比照偏遠學校教師。

另外,條例中也規定,若村、里、部落離最近的公立國小為5公里以上,且沒有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或有學齡兒童15人以上,政府應設立國小分校或分班,且要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或經家長同意安排住宿。

主管機關也應優先考量為偏鄉學校設置數位基礎建設、學生通勤協助、學習輔導等,經費由政府優先補助,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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