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法律的目的

 |20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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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件年輕女作家輕生事件,掀起社會巨大關注。各種角度的分析與對當事人(受害者、加害者)過往的挖掘也如排山倒海的出現。網路柯南、鍵盤辦案推波助瀾下,使議題延燒不息。對這起事件,社會的關心方向,也逐漸從對當事人的好奇,轉變成對法律規範的探討。如果我們不希望悲劇重演,政府各部門要做的事,還有很多。

這起熱議不止的事件是因受害人高中時就學業表現傑出,大學考入名校,本人又是美女,會寫作,父親在醫界小有名氣,種種因素匯聚,都是熱門新聞的元素。受害者在花樣年華選擇結束自已的生命,已經夠令人遺憾,其父母又在事後第一時間,主動揭發亡女死因來自高中一段不堪的往事,就更賦予了社會與網路討論空間。

我們無意在此對事件本身再進行更多的揣測、演繹,但有關公權力相關部門的反應,卻大有探討的必要。當事件爆發後,台南市社會局突然發出警告,要求媒體不得刊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名字,死者的著作書名也不能公開,照片就更不能出現。這個規定,表面上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但若深究,實在漏洞百出。

首先,一個人往生後,其人格權即自動消失,如果要對死者諱,那是出於「情」與「理」,以及對遺屬的尊重。在「法」上有關單位並沒有對刊登個人資料的媒體有開罰的法律依據。何況連死者父母都主動提到死者名字,他們必然是忍受著極大的痛楚,站出來呼籲社會正視「狼師」現狀及希望社會共同防止再有更多不幸事件發生。兩相對照,台南市社會局對媒體的規範,形同抹去死者的犧牲及最後無言的抗議與死諫。這種態度顯然是食古不化,過度解釋法律了。

果不其然,在事件爆發的第六天,衛福部終於出面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被害人死亡,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就可揭露被害者個資。而該事受到社會廣泛關切,又屬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提高警覺,預防犯罪等都有幫助,因此不需要隱去被害人姓名。

對加害者雖然現行法律保障其個資,但從愈來愈多被揭露的事件可以發現,這位所謂「狼師」的受害者並不只一人。依法在加害人被判有罪之前,必須假設其無罪,個資受到保護。但這是否也正是現行法律的漏洞,以致無法維護正義,反而變成保護犯罪者。事實上歷年有數不清的性侵犯因此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正是傷害人民法律情感,有損法律尊嚴最深重的一點。

這種情形,又以近日發生的幾起罪大惡極死刑犯被以「有教化可能」而逃死的判決類似。據法律「有教化可能」根本不在量刑考量條件內;「有教化可能」是指判刑後的服刑期間的表現,決定其是否可獲假釋的判準。卻被有些法官濫用在自由心證上,屢屢做出令人愕然,有違大眾法律認知與國人情感的判決。

法律規範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人權維護,必須儘可能的詳細精準;法界與政府應謹記:法律是保障無辜者,懲罰犯罪者的最後防線。違背了這兩個原則,則失去法律保障的人民,將不再尊重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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