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這個多元複雜,民主開放的社會,每天都可以看到由不同機構以不同目的,不同對象,不同方式,舉辦的民意調查。對這些民意調查的結果,也同樣各有不同的解讀和感受。
自一九三五年蓋洛普首創民意調查以來,迄今已逾八十年。其方法日益精進,對政情反映、政策調整、市場開發、學術研究、問題了解等各層面都被廣泛應用。我國從曾虛白先生倡導以來亦逾半世紀。在此期間政府機構、學術團體、企業組織、傳播媒體等,所舉辦的民意調查,範圍廣泛、次數頻繁。但調查結果所發表的報告,卻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與普遍的應用;反而常被誤用、錯解。
五十年來,民意調查在我國雖普遍而常見,卻未能建立公信力與權威性。欲求其功能之發揮,俾其有助於決策之正確,問題之解決;期能朝以下幾個方向努力。
一、主辦者:主辦者不論是政府部門、民間組織、企業機構、學術單位,皆須先行明確決定調查目的、被調查範圍、被調查單位、預算規模等事項,交由承辦者依之設計,可達成此目的的方法。
二、承辦者:應依主辦者交付之任務,妥為設計應採取之調查方法,可用之資源,在預算規模內,決定採取之手段與程序,俾在限定期限內,完成調查結果報告。目前僅極少數如人口等大規模普查或極小範圍之問題研究外;概多以抽樣調查進行。對於抽樣技術、樣本大小與單位定義、問卷設計,採用之調查技術與利用之工具,和整理、統計、分析等方法皆應依嚴格之科學方法妥為設計與執行。
三、使用者:使用調查結果者,除主辦單位外,公開發表的調查結果之任何機構與個人,都可利用做為決策之參考,問題之真相了解。應用者應虛心接納調查結果所反映之事實。應明白調查結果若使自己滿意,是對自己所思所為的一種鼓勵;以後還要更好。若不滿意,則是一種警惕,以後要多反省更努力。
四、媒體:媒體對於具有公共性的民意調查,多會加以報導。媒體的立意、篇幅、用語、檢選之內容,對於民意的塑造,有深刻的影響。對經媒體發表的民意調查報告,利用調查結果之機構或個人,在制度決策、了解事實、調查方向、人生觀塑造等方面,都有參考價值甚至有決定性的作用。媒體應了解本身責任之重大,務求公正真實。
五、被調查者:通常民意調查的對象多是一般社會大眾,即所謂公眾。也就是做為被調查者。要明白有機會被抽出做為被調查者,應珍惜這個幸運。既是一種權利,因為公正無私的可以表達自己意見,可以提高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與公正性。也是一種義務,因為自己的意見,可能影響利用調查結果者的作為。公眾對民意調查,有權利監督主辦者、利用者,和發表結果的媒體,不可曲解,欺矇閱聽人,更要尊重、感謝善意的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