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古爺爺年輕時放蕩不羈,拋家棄子,未盡到養兒育女和照顧家庭的義務,在外飄泊。多年後,他的孩子皆已成家立業,古爺爺竟重新連絡上孩子們,並表示現在生活困頓,要求他們給予孝親費。
請問,古爺爺的孩子是否能夠拒絕?需符合哪些要件才可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黃于珊律師詳解:
依民法規定,若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即需負起扶養義務。又子女應付給父母的扶養費,目前司法實務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以二○一五年為例,台北市每人每月為兩萬七千兩百一十六元,新北市為兩萬零三百一十五元,高雄市則為兩萬一千一百九十一元。
但若父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其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甚至情節重大時,法院也可以免除該子女的全部扶養義務。
此外,依刑法之規定,若子女遺棄無法獨自維持生存的父母,或不履行對父母的養育或保護義務,造成父母面臨生存危機時,還會構成「遺棄罪」;但是如果子女所遺棄的,是曾經對他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超過兩年且情節重大的父母時,刑法規定不罰。
本案中,古爺爺現在生活困頓,若已無法維持生活,他的子女原則上必須負起扶養義務;但是因為古爺爺年輕時拋家棄子,未盡到養兒育女和照顧家庭的義務,因此當他向子女要求支付生活費時,其子女可以主張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從而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古爺爺的扶養義務。
再者,古爺爺如果因為子女不給他生活費,對他們提出遺棄告訴,檢察官或法官因為古爺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在先,符合前述不罰要件,也不會對他的子女起訴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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