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規定鬆綁 就學貸款更友善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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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過去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要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簽名才能申請,但若父母一方拒簽、或離婚但約定為共同監護,可能導致學生無法順利申請就學貸款。教育部近日修改辦法,二月新學期起,申請就學貸款只需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成年人一人(如祖父母等)擔任保證人即可,為過去爭議解套。

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修法後如隔代教養家庭等都可受益,且放寬讓有足夠經濟能力、適當的成年人擔任保證人,可減少學貸欠款呆帳。家長團體則建議,有些特殊家庭孩子可能連適當成年人都找不到,此時教育部應出面擔任保證人,成為最後一道協助防線。

據教育部統計,一○四學年上下學期共有五十四萬九六三三人次申請就學貸款,較前一學年減少。國內學生申請就學款的高峰落在一九九八年金融風暴時,達八十一萬七四○六人次,之後隨十二年國教免學費及大學各式助學措施出爐,申請就學貸款人次逐年減少。

法扶基金會統計,成立至今收過七十五件因未成年子女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而申請扶助。一名竹東鎮張姓婦人因未成年兒子亟需申請高中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丈夫未能共同簽名,遭金融機構拒絕辦理,此個案引發監察委員關切,主動調查。

監察院調查後建議教育部修法,教育部上月底完成。教育部高教司長李彥儀說,最初保證人會設計父母雙方,主要依據民法精神,但信用保證基金成立後,若銀行收不到款,基金會支應,銀行風險已降低,保證人制度可適度調整。

李彥儀表示,過去就學貸款辦法對弱勢生不夠友善,修法後,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通常為高中生或大一、大二生),只需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即可,兄弟姐妹、叔伯等親戚都可以是「適當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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