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晴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台東縣議會六十年來首次決議,全縣一百一十二位國中、小校長列席備詢。
有校長從離島、偏鄉專程趕來,準時報到,議會卻遲延逾一小時,才過半數議員出席,校長私下批評議員「官威好大」。
縣市議會是地方自治監督機關,負責審查地方預算、法案、質詢相關官員、監督政策執行成效,但行使職權應符合目的性、公義性、平等性、比例性及互相尊重之原則,不能逾越民主規範及社會普世觀感的分際,才不會違背人民付託的責任。
然社會充斥「議會最大」的不正常政治生態,議員常假藉民意以高壓方式質詢或要求,雖有選票制裁或罷免機制,但因程序繁雜,條件嚴格,緩不濟急,效果有限。
縣市議會應主動發起自律公約,嚴守公平正義,刮人鬍子前,先刮自己鬍子。違背目的性,又不知反求諸己,如何讓人民信服?
教育處通知校長穿西裝,也矯枉過正,只要穿戴整齊,又不失禮儀,何須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