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小郭就讀高二,最近校內某些同學老是在學校附近販賣「愛心筆」,宣稱要將收入捐給弱勢團體做公益,一支筆竟販售到兩百元。若不購買的話,隔天就會在學校被該同夥嗆聲說沒有愛心,這樣的言論讓小郭備感壓力,認為他們強迫消費。過沒多久,小郭意外發現,原來其所得並非捐出做公益,而是挪用在社團開銷上。
請問,小郭是否能向校方舉發?販賣愛心筆之社團是否觸犯法律?
賴淑玲律師詳解:
在一般人生活經驗中,經常會在車站或公園等公共場所看到某些人士或團體,以公益為名向眾人進行公益募捐(金錢或發票)、義賣或販售愛心商品,並宣稱勸募所得之金錢或物品都將捐贈至某特定社福機構,甚至將受贈機構名稱、立案證號加以公布,以此取得大眾信任。
若經查證證實:勸募或交易所得遭人侵吞或挪為他用而無捐贈之實,或受贈機構根本不存在,或是該機構名稱、地址固然屬實,但是並無營運事實(即所謂的幽靈機構),或機構名稱看似公益團體,但實際上營運內容與公益無關等虛偽情事,主事者及行為人都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將會依法判刑。
社會大眾對於未成年學生,通常會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對待,同學在學校或在校外犯了錯,往往是由學校及家長居間調停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這種「關起門來處理」的方式,往往造成孩子們普遍欠缺違法意識,凡事抱持「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態度,以致輕易觸法,不知事態嚴重。
此案中,小郭的同學,以將收入捐給弱勢團體做公益為名販賣愛心筆,但實際所得並非捐出,而是挪用在社團開銷上,已明顯觸犯刑法的詐欺罪,就算是學生在校內的行為,也並未享有法律豁免權,所以相關知情的主謀、策畫及行為人,都會面臨被判刑的結果。除非是不知內情的人,誤以為真是要捐贈公益被利用去販賣愛心筆,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他本人並無犯意的存在,才可能免去刑責。
此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活動或欺騙行為。倘若利用十八歲以下的學生對外募捐或販賣愛心筆以詐騙金錢財物,主事者除上述刑事責任外,也將面臨被主管機關科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單位名稱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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