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花花就讀國二,與同學相約去一○一看跨年後,又去KTV唱歌,直到清晨才回家。父母發現花花徹夜未歸,非常生氣,設下門禁時間,要求花花往後都必須在晚上十點以前到家。
請問未成年人是否能徹夜未歸?KTV讓未成年人於半夜入場是否犯法?父母親有權利要求花花於門禁時間前回家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法律上屬未成年人,依民法一○八四條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責任,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民法一○八五條也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花花才就讀國二,尚未成年,她的父母基於監護權的行使,當然有權利要求花花在一定的時間內回家,若花花不從父母約束管教,父母也可使用合理的方式處罰、懲戒花花,以促使其遵守應有的規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雖有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但一般合法立案的KTV營業場所,單純提供唱歌休閒服務,應還不至於構成上述「足以危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所以花花和她的同學們倒不是不能進入KTV。
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也有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所以KTV的服務人員在花花和同學們參加完跨年活動後,深夜前去唱歌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倘若花花他們持續停留至深夜不歸的話,KTV的服務人員也有義務要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獲報後,也應立刻前去規勸他們回家,並通知家長將他們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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