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登山活動該怎麼管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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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山難時有發生,或有人不顧颱風強行入山,迷途、受傷。立委提出《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要求到國家公園登山都須有領隊、保險,且領隊要有急救證。登山者稱將限制人民自由,發起連署反對。

限制登山概念起源於山難救助,因動輒出動數十人上山搜救,若氣候惡劣,救災人員也面臨生命威脅。且常有出動直升機載運,更是耗用國家資源,近年討論「使用者付費」的聲音愈來愈多。

行政院會擬議,山難救助若可歸責於當事人,當事人應負一定責任,需要「支付公帑」;行政院長林全裁示,由內政部研議在相關規範中補強。

日前兩個颱風來襲,因我國規定颱風天不准衝浪,外國媒體批評台灣太保守,過度管理。一些衝浪客受訪表示:「就是浪大才要去,浪愈大愈好。」他們說,衝浪的人可以自己評估風險,兼顧安全和衝浪自由。

颱風天登山與衝浪的禁止與否,和國情、民族性有關。如美國(西方國家)從小要求孩子獨立,跌倒了自己爬起來,是個人做事個人擔。衝浪的人如此,攀登世界最高的珠峰,也是如此。

限制登山是我們的教養觀念使然。台灣父母禁止孩子爬樹,美國父母則鼓勵,要求受挫折不沮喪,哭了也要自己擦乾眼淚。在台灣的官員則被視為「父母官」;要保護全體國民的安全,否則即是失職。

限制登山也是基於「父母官」觀念。去年一個大學生獨自登高山迷途,警消搜尋五十一天無著落,山友卻在兩天內於溪谷尋獲遺體。學生家長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地院認定,搜救不確實又虛耗人力,錯失時機,判賠兩百六十七萬元。山難「搜救不力」,創下國賠首例。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台灣現今民主,人權觀念高漲,對政府施政會強烈表態,使公務員提心吊膽,以致公權力不彰。立委主張限制登山,也有保護警消不被判國賠的效應。

以國家公園做為限制登山的範圍,也不盡周全。如金門國家公園平坦,最高峰太武山海拔兩百五十三公尺。陽明山國家公園的七星山雖超過一千公尺,但每座山都鋪設步道,指標清楚,是民眾假日常去的「郊山」。

日後若一家四口去踏青,只要沒有領隊與急救證,沒投保登山保險,就是違法。但登山保險需滿五人才能保,草案若通過,從此不能三朋四友去陽明山。更別說金門國家公園被限制的荒謬。

草案對國家公園步道等級全無分類,以致一般步道也不能隨意走。許多高山不在國家公園內,只管國家公園似乎奇怪。如合歡山松雪樓旅館旁的合歡尖山、石門山,海拔都約三千兩百多公尺,都有步道,半小時即到山頂。並不需要高山領隊帶路才不致迷途。

搜救由使用者付費是合理的,但不應限縮登山活動。剛過世的登山前輩楊南郡一生探勘古步道,為台灣史地留下珍貴資料。台大登山社學生常進行新路線探勘,也為登山界開闢「新天地」。

許多運動都有風險,如極限運動、攀岩,卻能培養年輕人自我鍛鍊,應對挑戰的毅力與鬥志。政府有保護人民之責,但不能把國民都視為國家的「媽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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