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三論死刑判決與存廢問題(十三)

文/慧開法師 |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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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獎善罰惡」是維持社會穩固與安和樂利的基礎結構

任何結構體,不論是就有形的物質層面或是無形的精神層面而言,都必須要基礎穩固,才能屹立不搖而延續,如果基礎遭到嚴重的侵蝕破壞,整個結構就有塌陷、傾倒乃至崩潰的危機。現在的台灣社會存在著這樣的隱憂與危機,就是「空談人權」,而且過度氾濫,導致行為責任的嚴重喪失,以及是非黑白顛倒,最明顯的實例就是詐騙集團(間接殺人)以及殺人兇手(直接殺人)都可以不用擔負責任,還有一群莫名其妙的人權團體和恐龍法官維護他們的「人權」。

眾所週知,台灣的詐騙集團,行騙全世界,騙得台灣及大陸無辜的受害者,傾家蕩產者不在少數,甚至於自殺身亡,我們卻無法可管,讓那些詐騙集團不但不用負責,還可以逍遙法外。台灣的殺人犯,從連殺兩人、三人,到殺父、殺母,甚至於父母雙親一起殺,法官居然都可以不判死刑,等於是殺人可以不負責任。

就世間法而言,自古以來,無論中外文化,「獎善罰惡」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道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也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雖然說一個人發心行善,是出自於內心的善念,而不是為了獲得他人的獎賞,但是就社會整體秩序而言,「獎善罰惡」是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和樂利的基本機制。如果有人無冤無仇、惡意殘忍殺人都不必償命,那與恐怖分子有何差異?或者有人存心賴債、倒債也都不必還錢,社會風氣必然敗壞,道德終將淪喪,秩序必然大亂。

不要「空談人權、無線上綱」、不要「挾洋媚外」、不要「顛倒黑白、不辨是非」

我在前幾周的文章裡討論到,有立委提案「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針對此一提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這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談到的「酷刑」。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判處無期徒刑又不得假釋,是對受刑人的「酷刑」,對於國際人權有所違背。

我看了這段報導,覺得莫名其妙,堂堂的中華民國政務官為什麼動不動就以歐盟馬首是瞻,我們是歐盟的附庸國嗎?為什麼要仰人鼻息?歐洲的人權情況有高明哪裡去嗎?現在歐洲各國到處恐怖攻擊,人心惶惶,追根究柢,都是美國和歐洲各國自己惹出來的禍端,害得全世界都不安寧。

別的不說,攤開「二○一○年各國故意殺人案犯罪率」的數據,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歐盟主要國家的殺人犯罪率絕大多數都高於台灣。

歐盟不檢討自己各國內殺人案的犯罪率,反而動不動就對台灣的死刑內政下指導棋,其實是非常「傲慢無禮」的。

我在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及,歐盟強調人權及主張廢死的真正對象,主要是他們周遭那些專制不民主國家,殘殺政治犯、良心犯及異議分子,但是歐盟對那些國家根本就束手無策。為了彰顯其「一視同仁」的普世價值,歐盟就「柿子挑軟的吃」,專拿台灣的死刑做文章,其心態可議,是很不道德的。

台灣早已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早就沒有政治犯、良心犯及異議份子的問題了,我要大聲地說:以現今的台灣社會而言,死刑根本就不是「人權」的問題,而是「治安」的問題!一味偏頗地維護殘暴殺人兇手的「人權」,反而是嚴重地侵害無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基本人權」。

結語

我的基本理念是,有情的生命是永續的,所以被害者的冤屈如果沒有得到化解,其後續的因果也是永續的,所以我主張,殺人犯必須真誠懺悔,以死謝罪,才能化解恩怨。基於這樣的理念,我才會說「死刑也是一種教化」,又說「公正的死刑也是『人權』的延伸與彰顯」,各位讀者要了解我的主張,就要從「生命是永續」的立場來理解。而我最終的希望與理想是,世間沒有殺戮,當然也就沒有死刑的問題了。(全文完)


小啟

各位讀者如果想要索閱〈從生死關懷觀點對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及〈再論死刑存廢問題〉全文PDF電子檔,可以傳email到a123@nhu.edu.tw給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室秘書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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