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巧巧今年就讀某私立高中二年級,班上體育老師因為身體不適,臨時請來同是體育老師的劉裕代課一段時間,巧巧對劉裕第一印象很好,彼此也都有好感,私底下還曾一起出遊過幾次。有次,兩人一起到山上看夜景,劉裕趁機向巧巧告白,巧巧很喜歡老師,因此答應劉裕的追求,甚至還發生了性行為,請問這樣的師生戀,雙方會觸法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取決於發生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年滿十六歲,成年人如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會構成本罪。
本案中,雖然巧巧與體育老師劉裕係兩情相悅而同意發生性關係,但如果巧巧未滿十六歲,即使是兩性相悅,女方家長也願意不予追究的情況下,劉裕還是會構成犯罪。
另外,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而在「教師法」也有規定,教師如果行為有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所以,本案中,一旦認定劉裕有違犯刑事犯罪,校方也得以劉裕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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