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室 未成年的少男少女兩情相悅,發生了性行為,觸法嗎?

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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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薇和阿亮在班上是對令人稱羨的情侶,從高一到現在已經在一起三年了,時常在班上放閃,例如:小薇會在下課時坐在阿亮腿上、互餵午餐、去哪裡都要手牽手一起去,甚至會在同學面前親吻擁抱……等等,班上同學雖然看不下去,但也默默習慣他們過度放閃的行為。

因為升學考試在即,每一班都會留下來夜自習到九點、十點。某天晚上,小薇跟阿亮從頂樓的樓梯間走下來,剛好被班導師撞見,看到阿亮手上拿著一堆擦過的衛生紙,馬上叫住兩個人。詢問之下,證實兩人發生了性行為,班導師一怒之下,威脅兩個人將拿不到畢業證書。請問這樣的情況,班導師可以怎麼應對?小薇和阿亮又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此一規定,使得不少青少年在兩情相悅下誤蹈法網,因此,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妨害性自主行為,增訂了一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指有行為人在未滿十八歲時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則屬告訴乃論罪,只有在家長提告時才會偵辦。

然而,本案小薇和阿亮是高三學生,應該都已年滿十六歲,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依法並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所謂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要求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案中,小薇和阿亮雖未滿十八歲,但兩人係因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並無所謂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故而班導師可以不通報;且學校為提供教育之場所,應以教導為手段,並不會有如班導師所說將拿不到畢業證書之情形,但學校就戀愛中的二人,也應提供必要的觀念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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