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房屋稅的商榷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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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地方政府都擬調高房屋稅。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投書批評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稅基計算方式「可笑」、「荒唐」,尤其是自用房屋的房屋稅,是情理法都不容的稅目;建請內閣應主動聲請釋憲「房屋稅違憲」,或立即修法,「不升而要廢, 不廢也要降」,使得房屋議題變得沸沸揚揚。

陳前院長的論點,主要是基於人類擁有遮風蔽雨居住所的基本人權;且我國憲法也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錯誤的稅基如再加上過高的稅率,有侵蝕財產本體之虞,也屬於侵害基本人權的違憲議題。

其實並非房屋稅是唯一對所有權(持有)課徵的租稅,地價稅是對土地的所有權課稅,使用牌照稅是對汽機車的所有權課稅。因此,如果房屋稅不該課徵,則地價稅、使用牌照稅是否也不應課徵?國外也是將房屋和座落的土地的所有權一起合併課徵「財產稅」。

即使每個人都應有基本居所的基本人權,並不表示課徵房屋稅就妨礙到基本人權;除非房屋稅的稅基是市價,稅率是百分之百,把房屋的所有權用租稅手段奪走,才會有此問題。

我國房屋稅的稅基是評定現值,遠低於真實市價。即使台北市在一○○年開始實施豪宅稅,以市價三億多元的帝寶為例,房屋稅加上地價稅每年也只收到三十萬元左右,以房屋稅和地價稅合計除以市價計算的有效稅率,也只有百分之零點一而已;和外國財產稅的有效稅率大多在百分之一以上相比,房屋稅稅負只有外國的十分之一。可見,我國的房屋稅稅基或稅負其實只有偏低,沒有偏高的問題。

房屋稅的法定稅率看起來很高,但實際地方政府決定的徵收率通常取下限,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只有其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一點二,囤房稅的稅率實際徵收率也多為百分之一點五,並不高。以偏低的稅基課以百分之一點二的稅率,並不至於構成房屋所有權人拿不出現金繳納房屋稅的情事,並沒侵犯居住人權,更沒有違法或違憲。

房屋稅的稅基反映房屋折舊,使愈舊的房屋,稅負愈輕,且還對住家房屋現值十萬元以下者免稅,對於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等之房屋稅減半徵收,且過去長達三十年以上沒有調整過標準單價,房屋現值又是三年調整一次,不致於有房屋稅沈重問題。

反過來說,過去就是因為房屋和土地的持有稅負太低,加上近年來利率降低至歷史新低,持有不動產的成本偏低導致許多投資客囤房囤地,才造成房價飆漲的現象。因此,調高房地持有的稅負,尤其是針對投資客加徵更高稅率的囤房稅,抑制房價飆漲,有助於居住正義的實現。取消或降低房產的持有稅,恐怕只會讓囤房、囤地現象死灰復燃,最後反而傷害了人民有立錐之地的基本人權。

近年全世界各國地方政府無不以財產稅(房屋和土地)作為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我國只有稅基偏低和稅負過輕的問題,不但不應廢除房屋稅,更應積極對於囤房囤地者加重課徵持有稅,才能促進居住正義的實現和基本居住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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