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三論死刑判決與存廢問題(九)

文/慧開法師 |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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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名不符實的「無期徒刑」所造成的兩難與困境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談過,台灣並沒有「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因此,在台灣所謂「無期徒刑」中的「無期」二個字,其實是虛假的,根本就名不符實。不管再怎麼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即使被判了「無期」徒刑,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再怎麼嚴重、殘忍、冷血乃至逆倫的殺人犯行,只要判了「無期」徒刑,都可以「減刑」而變成「有期」徒刑。

再者,即使所判的「無期」徒刑沒有明定「刑期」,也沒有「減刑」,然而,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各位讀者!您看出來了嗎?明明白紙黑字寫的是「無期徒刑」,卻統統都可以「減刑」而變成「有期」徒刑,不然也通通都可以「假釋」出獄,而且還要全民納稅人供養他們在獄中的生活起居,這不是欺騙蒙混我們小老百姓的障眼法跟文字遊戲嗎?

總之,中華民國的「無期徒刑」是可以假釋的,而且《刑法》規定,不管犯了幾條罪,也不管犯行多重大,如果是判「有期徒刑」,最多也只能判決三十年。而且不管「有期」還是「無期」徒刑,假釋率都很高,平均監禁然後就放出獄的時間又短;因此在中華民國,實際上除了死刑外,重刑罪犯被永久隔離的可能性「趨近於零」。換言之,善良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保障是非常令人憂慮的。

那麼,有沒有可能修改《刑法》,讓「無期徒刑」名實相符呢?很不幸的,我認為答案是「"Mission Impossible"」—不可能的任務!

今(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不幸發生內湖女童小燈泡被隨機斷頭殺害命案,引起社會各界撻伐,根據「中央社」台北三月三十一日電以及「東森新聞雲」綜合報導,國民黨立法委員王育敏、徐志榮等人分別提案,希望提高殺害幼童的刑責。徐志榮提到,近年來不斷發生多起幼童被殺案件,加上日前的內湖斷頸案,明顯看出現行《刑法》的規範顯然已不足以嚇阻類似犯罪行為發生,因此特別擬訂《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以提高嚇阻效用並遏止殺害兒童案件再次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三十一日下午增列議程,審查「殺害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質詢時表示,徐志榮提案中的無期徒刑不適用假釋,法務部有什麼看法?

針對徐志榮的提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對於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這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談到的「酷刑」。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判處無期徒刑又不得假釋,是對受刑人的「酷刑」,對於國際人權有所違背。目前我國《刑法》其他條文也都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恐怕會違背國際人權。

陳明堂舉例指出,去(二○一五)年二月發生的高雄大寮監獄挾持案暴動事件,六名受刑人最後選擇飲彈自盡,其中有一人就是因為現行的「三振法案」條款(《刑法》第七十七條的修正條文),針對累犯三次重罪者一罪一罰,累積到了「四十六年不得假釋」,受刑人對於看起來「沒有明天」的監禁生活感到無望,所以走上絕路。陳明堂表示,目前刑法其他條文都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對於國際人權有所違背,因此認為立委所提案的此項修法不太恰當。(待續)



小啟

各位讀者如果想要索閱〈從生死關懷觀點對死刑存廢問題的反思〉及〈再論死刑存廢問題〉全文PDF電子檔,可以傳email到a123@nhu.edu.tw給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室秘書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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