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阿正是飲料店的計時員工,資歷至今兩年七個月左右,期間都有保勞健保,老闆因經營不善要關店,阿正被通知做到下個月底,請問阿正是否有資遣費可拿?失業金又該如何申請?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雇主如果沒有提出正當理由,是不能隨便解雇勞工的。不過,阿正的老闆是因為經營不善要關店才遣散員工,雖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歇業或轉讓」的規定,但依法還是必須發給阿正資遣費。
因為阿正是遭老闆資遣,並非自請離職,且年資有兩年七個月,符合「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的資格,所以,阿正可以請領失業給付。首先阿正要請老闆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如果就業服務機構在收到阿正的申請後十四天內,沒有辦法幫阿正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就該在第十五天完成失業認定,同時將資料傳送到勞保局,經勞保局審核完成後,大約在第十三至十五個工作天內,就會將失業給付金直接匯進阿正的帳戶。
同時要附帶提醒所有勞工的是:目前仍然有部分雇主為了節省保費,在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時,常常會有「高薪低報」的情形,因為失業給付是按照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所以勞保的投保薪資金額將會影響到勞工請領相關勞保給付的權益,一定必須要求老闆核實投保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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