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新規 押金最多2個月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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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減少租屋糾紛,消保處昨表示,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租賃一方若要終止租約,至少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等,若有違約情形,最高可處五十萬元,最快七月公告施行,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包租公包租婆。

消保處處長劉清芳指出,二○一四年二名香港女學生持假證件向房東承租套房,不但未繳租金,甚至搬走電視、破壞房屋,二○一五年張姓惡房東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各項費用,並提告六十六名房客,坑殺弱勢租屋族,都曾喧騰一時。

內政部過去雖有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不具法律效力,可能造成房東隨意寫,造成房客恐須支付逾五倍違約金等有違公平的契約條款。現制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具法律效力,由內政部公告實施後,房東出現違反行為,又未限期改善,最高可依消保法處五十萬元。

消保處整理常見租賃糾紛,包括擔保金(押金)、水電和瓦斯費、房屋修繕、提前終止契約及遷入戶籍及稅賦等,在新範本中都有明確規範。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租約中明定水電費計價方式、房屋損壞若非房客惡意破壞,修繕費用由房東負擔、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必須要訂一個月以上的通知期限,且賠償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另外,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內容,若有記載視同無效。

跨頁處蓋章 避免抽換合約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將待內政部公告施行,最快七月能上路,民眾之後在租屋時,若發現租約內容不同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

消保處也提醒房客,租約如果達兩頁以上,最好在跨頁處蓋章,避免合約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用拍照、錄影等方式紀錄點交過程,用畫撥、匯款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新的範本將來會公告在官網,若現行租約有不合理、違反之處,可向消保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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