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面對職場暴力,有哪些自救的方法?

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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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小安在公司常常得忍受上司對她的斥責與怒吼,甚至有時還會動手打人及拍桌喝斥,想到每天要見到主管,小安的壓力就特大;連同事對待她也很不友善,不僅給她臉色看,更誇張的是竟將分內的工作都交由小安做,還時常在主管面前說她壞話。這些職場暴力,小安該如何面對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針對職場暴力、職場不法侵害或是職場霸凌事件,我國尚未制定專門規範的法令,所以小安只能循一般的法律途徑去伸張權利。

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雇主、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小安的老闆動不動就對她斥責、怒吼,甚至還動手打人、拍桌,這些都已經構成上述「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因此,小安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主張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倘若小安因為長期遭受職場霸凌行為而導致精神健康受到重大傷害,因此罹患身心壓力方面之精神疾病,例如憂鬱症……等,可以視為職業病;所以,小安也可以申請勞保理賠,甚至向公司申請職業傷病假。不過,如果小安打算申請勞保理賠或向公司申請職業傷病假的話,就不能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必須在勞工保險投保期間內及雇傭關係存續中,才可以享有這項權利。

除此之外,針對老闆的公然侮辱及暴力毆打行為,小安也可提出相關的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訴訟。

在此,還是要再三提醒:不管小安決定採取什麼做法,都一定要先行蒐證,例如:針對辱罵行為可以私下錄音,而針對毆打行為,除了去醫院驗傷,取得驗傷單之外,也要蒐集老闆動手的證據,例如人證或錄音,以免老闆事後全盤否認其暴行,反而讓小安的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被認定為「自願離職」,而不能獲得請領資遣費及失業給付的權益保障,甚至連職業病的認定,也會因欠缺因果關係的證明而無法被採納。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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