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當警察不再積極執法…

文╱葉毓蘭(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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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間 當警察不再積極執法…

當警察不再積極執法後,台灣會是怎樣的情景?

最近桃園發生一起憾事,桃園市警察局保安大隊的員警,在觀光夜市發現可疑車輛,員警只持警棍敲打車門教人下車,嫌犯不下車還倒車,警察沒開槍,也沒有駕駛警車追逐,跑步追車,但犯嫌倒車撞死路旁攤販的七歲女童後逃逸。案發後,許多人質疑警察當時為什麼不開槍,阻止倒車。其實,桃園的警察是有苦難言。

去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員葉驥因為開槍射擊拒捕的通緝犯被判有罪確定,日前桃園市保安大隊又有員警因為追緝拒絕攔檢的毒犯,毒販自撞摔死後座乘客,警察因積極執法被判有罪後,基層員警就學到教訓,是桃園法院一而再、再而三,以「逾越比例原則」的有罪判決「警告」員警不可以積極執法。

其實不只桃園法官對警察有意見,各地的法官也有類似的傾向,對於警察執勤使用的強制力愈來愈不能容忍了。去年八月台北地院行政法庭法院針對太陽花學運警察執行占領行政院驅離行動中,以警棍擊傷民眾,判決由台北市政府負責國家賠償三十萬元;判決出來後,在三一八學運時支援台北維安勤務的保四員警發出這樣的慨歎:「爾後驅離時做做樣子就好,苦口婆心道德勸離就好,不然不小心過於用力,民眾瘀青受傷要國賠。

歹徒開車逃逸,在後面鳴警報器就好,小心慢慢開,否則碰撞後的損失,要做整年的義警。

此消彼長,警察弱勢,犯罪勢力會更茁壯,因為我們的司法體制,過於膨脹的人權,一群名嘴,只重視操弄選舉的政黨,正在啃蝕國家法治的根基,百姓只能自求多福了。」

合法使用警械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僅是台灣的法律規定,其他國家對於警察使用強制力也有類似規範,期望警察在打擊犯罪與維護社會安定時,不可違反法律的程序正義,要尊重人權。但是,所有的法治國家也都給予依法執勤的警察有合理的自由裁量與保障,亦即在判斷警察的使用警(槍)械有無踰越合理或必要程度時,須要以客觀合理標準評價警察執法當時所察知的全盤情況,換句話,就是從一個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的觀點,判斷特定強制力的行使是否合理必要。

「警械使用條例」授權現場的警察臨場判斷生命有無受到危害之虞,但長坐冷氣房裡的法官們根本無法同理現場的壓力。這些判決在警界引發最大的疑慮,是法官用自己事後的形式判斷,取代警察人員「現場執法」的即時反應,以現場照片與影片擷圖作為裁判基礎,完全忽視現場執法的困難與判斷,這是讓目前基層警察最為不解也不服之處。

上個月我回到過去求學久居過的芝加哥,一個與台北的人口數差不多的城市,警力比台北市警察局多,配備也比台灣的警察精良。前年在陷入警察被控誤殺黑人少年之後,警察被要求攜帶電擊槍,並嚴格審核員警開槍,經常有人將員警值勤執法影片上傳媒體爆料。從此,芝加哥市警察開始消極執法,街頭又成了幫派械鬥搶地盤的戰場。去年二○一五年芝加哥槍擊案的被害人有二千九百八十八人,截至前天(五月三日)止,今年的被害人已攀高至一千一百三十五人遇害。我的朋友形容芝加哥是個不需要恐怖攻擊,就可以死傷慘重的城市。

台灣的長治久安,讓我們把治安良好視為理所當然,對於第一線執法人員所受的委屈不平,如果不能設法改正,當台灣警察也開始不再積極執法時,芝加哥的前車之鑑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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