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新制》昨天上路,依程序被認定失職的公務員,除了罰款、免除現職外,終身不得任用公務員,並剝奪退休金。
依照舊制度,公務員只要「大錯不犯」,即使「小錯不斷」,都不會遭撤職,即使違法失職,只要經過考試,仍可回鍋任職,以致有人會消極、保守、怠惰。考試院長關中說,「人在公門好修行」,變成人在公門好「休息」,十分諷刺。
新法看似剝奪公務員的權利,限制原有的福利,但這才是良幣驅逐劣幣的做法。
以往公務員一旦離任卸職,不在其位,法律又能奈他何?只要任內犯貪瀆罪,唯恐東窗事發,馬上打報告走人,退休金照領,政府無權追討,莫怪犯罪者有恃無恐。
涉貪的公務員,經三審定讞即應免除職務,但刑事案往往延宕數年,不具時效,無法產生懲儆實效,新制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裁定停止審理,達到即時警惕的效果。
對於公務員財產性處罰,減俸期間拉長,改為六個月至三年;退休金還可視情節輕重追繳,並追回已領部分,抑制違法犯罪者的僥倖之心。
民眾樂見公務員是為民服務的公僕,而非混水摸魚的捧鐵飯碗者;立法院制定新法,希望給公務員警惕,鐵飯碗仍有生鏽的可能,即使離職退休,仍要面對吃牢飯和追繳的下場,千萬別以身試法。
謝令龍(桃園縣/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