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震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災情慘重,死亡人數達一百一十五人,九十六人受傷。四月七日,台南地檢署對此案偵結。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設計人員、建築師等提起公訴。但引發輿論大譁的是,此案無任何政府官員被追究。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政府主管單位無監督不周之責嗎?
其實,早在地震發生後不久的二月十五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中曾經出現一篇由結構技師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蔡榮根和一位律師蔡志揚先生合寫的文章,已經點出了癥結所在。早期《建築法》規定,建物施工的「關鍵過程」,例如灌漿,須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但民國七十二年發生豐原高中禮堂倒塌,造成二十六人死亡,事後政府主管單位(內政部)主導修法,改採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將原來「主管機構『勘驗』」,修改成「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照理說,任何災禍的發生,死傷慘重,最重要的就是追究發生災禍的原因,並在制度上做修正,盡力讓以後類似的事情不會再發生,也就是發生所謂「社會學習」的過程。有這種學習能力的社會,會不斷進步,從失敗中記取教訓。
台南地震後,各界追究原因,要求在制度上做修正。為了「回應」這樣的呼聲,內政部召集學者專家研議提出《建築法》修正案。但觀其條文,沒有把關鍵建築過程的「申報制」,改回為「勘驗制」。此次修正草案主要是增列民間第三公正單位可協助政府審查勘驗,但又對其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
我們在此呼籲,立法院應當對此修正案嚴格把關。《建築法》的修正,應當以人民福祉為第一優先。我們建議的修正方向是:其一、將關鍵過程的「申報制」改回「勘驗制」。主管機關應當負起勘驗的責任,主管機關如果人力不足,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但後者需負和政府一樣的責任。
其二,修正案在「結構外審」及「施工勘驗」兩部分條文中,將原條文「…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中之「委託或」三字刪除,有規避《國家賠償法》之嫌。我們認為,公務機關和公務員不應逃避責任,受委託從事勘驗的機構其勘驗應當等同執行公務,如有收賄,適用公務人員貪汙罪,如有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責。
再者,《建築法》原已規定,關鍵過程的施工只需申報,但主管建築機關可以隨時抽查勘驗。過去這麼多年來,中央政府除對公共工程外,從來沒有實施抽樣勘驗,地方政府除極少數縣市外,也沒有實施抽樣勘驗。我們建議未來應當規定地方政府於委託民間團體進行勘驗時,必須有固定比率的抽查,建立無預警複驗機制,並對特殊情況者,如過去有違規紀錄,或新設立起造人公司者,增加抽查比率或一律複查;另外,被查到有違規者,應予地方政府公布的權力(或甚至義務),以收嚇阻之效。
房屋是多數人民最主要的財產,將技術方面全部交由建築師或技師負責,明知依當前環境將令其獨自面對建商壓力、金錢誘惑和社會責任,卻未尋求解決之道,是公部門的失職。此次修法將民間第三公正單位納入勘驗機制,但如何確保民間單位之公正性與實效性,是立法院於審議修正案時最應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