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新北訊】新北市永和區樂華觀光夜市旁居民認為夜市環境吵雜、長期影響生活品質,提告主張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三年前核發攤商營業許可程序上有瑕疵,應撤銷許可。一審判居民勝訴,新北市府應撤銷樂華夜市營業許可登記。案經新北市政府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同原審判決結果,昨判居民勝訴定讞。
新北市府昨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判居民勝訴,法令適用性有問題;會輔導並再申請合法,若仍無法獲共識,可能調整攤商位置,避開爭議路段。「不會讓樂華夜市消失」。
樂華觀光夜市興起於一九七○年,原本屬於違規營業,直到永和區公所二○一二年四月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獲准,但遭夜市附近巴黎藝術紀大廈及名流大廈等居民成立自救會提告,抗議新北市府讓夜市就地合法。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區公所未召開里民說明會、沒獲得六成居民同意,且未落實現場會勘及攤販資格審查,判居民勝訴。
樂華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成員葉春風表示,新北市政府分明知道不可能超過六成居民同意,才搶在新規定上路前核發許可證;他指出,這一段路原是住宅區,因攤商占據道路、車輛進出不便。
葉春風說,夜市裡那麼多瓦斯桶,若發生意外會比高雄氣爆還嚴重,救護車與消防車無法進出,嚴重影響居民生命安全及權益,提告是為保護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