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撈海底寶物 5年徒刑

陳忠賢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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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未來不能擅自打撈我國領海內的「寶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我國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除私有或外國船舶、航空器外,在領海水域內的文化資產均屬國有;對意圖竊取、毀損或明知屬水下資產未經核准予以發掘,將處以五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二十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立法主要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內涵並無海域的概念,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對水下文化資產的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九項水下考古的重要原則與精神。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我國第一部規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的專法,共七章四十四條。立委陳碧涵表示,這是歷史的第一步;立委邱文彥也說,這表徵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擔負台灣保護水下資產的責任,未來希望籌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並建立水下博物館,使台灣展現保護人類資產的亮麗成果。

為避免水下文化資產遭受不當的發掘、竊取、毀損或其他破壞行為,三讀條文明定,海底場址、船舶、人類遺骸、器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均屬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文化部可普查,或接受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未來進行水域開發前,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若任何人利用水域進行漁捕、鋪設海底電纜或進行海洋科研調查活動時,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須立即停止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通告主管機關,保障水下文化資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水下文化資產管理保護及違法事項的處理,文化部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協助。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金融機構合併 租稅優惠

另外,院會也通過了《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將金融機構合併的優惠條件比照《企業併購法》,包括租稅優惠擴增至證交稅、營業稅;企業合併後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不限營業用土地;合併後商譽攤提年限,從五年延長到十五年;可辨認無形資產申報所得稅時,可分十五年攤提。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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