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大家來關心「病人自主權利法」(六)

文/慧開法師 |20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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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七、「生命絕對保護」原則的思惟背景與再省思

這樣的「生命絕對保護」思惟與大原則,有其時代背景,因為在古早專制朝代及威權時期,政府或獨裁者往往會假借所謂的「公權力」,無端殘害甚至於剝奪無辜百姓的生命,所以到了近代,世界各國人民紛紛追求民主、自由,推翻專制、打破威權的思想及運動風起雲湧,維護「人權」的思惟與主張也應運而生。各個民主國家紛紛制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言論自由等權益的相關法規制度,嚴格限定政府部門以及各行政機構或相關機制的權限,以防止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自由等遭受無端的傷害。

然而,到了現代化的二十世紀與「後現代」的二十一世紀,在自由民主國家裡面,遠古的專制朝代與權威統治早已走進歷史博物館了,但是我們的法律規章,特別是有關醫師與醫療的相關法規卻沒有與時俱進,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在當今的民主國家與自由社會裡,人權、生存權、生命權已經是基本核心價值,而且也早已得到應有的保障與維護,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在這一層面之上,還有更高一層的「人性尊嚴」與「人格自主」,並未受到充分的關懷與討論,當然也就還未得到應有的尊重與維護。再者,很弔詭的是,「生命絕對保護」的大原則,到了後現代的社會,往往構成病人追求「人性尊嚴」與「人格自主」——也就是「死亡品質」與「死亡尊嚴」——的重大障礙。

再具體一點地講,「生、老、病、死」本來就是生命的常態與自然周期,但是長久以來,我們只重視、追求與維護「生命的品質與尊嚴」,卻一直都忽略、漠視「死亡的品質與尊嚴」。我們一再地運用現代醫療科技勉強地「救治」與「維持」病人的「生命現象」,卻無法維護他的「生命的品質與尊嚴」,讓他陷入地獄般的痛苦生命牢籠,一直要拖到身體機能完全衰敗,器官功能全部衰竭,最後是在毫無「死亡品質」與「死亡尊嚴」的情境下,痛苦地告別人世。

各位讀者!這是您希望看到的生命結局嗎?當然不是!但是很不幸的,在現行的醫療思惟框架及醫療法規的限制下——也就是「生命絕對保護」思惟與大原則下,這是絕大多數現代人的生命結局,很少有人能夠逃得過!借用陳秀丹醫師的話,在很多現代人所面臨的生死情境,「救治」往往是一種「殘酷的仁慈」,「不救」才是真正的慈悲。因此,在「救」與「不救」之間,也就是在「生命救治」與「尊嚴維護」之間,我們應該有更為全面的整體思考。

八、該「救」或「不救」的刑事責任歸屬與再省思

當然,「救」或「不救」,不僅是醫療實務問題,同時也涉及法律責任歸屬問題。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法檢字第10404502880號函),根據《醫療法》第六十條及《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這兩條法律賦予醫院診所或醫師救治義務;再者,依據刑法第二七五條及第十五條,醫師不得以病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不為救治或維護其生命應有之作為,更不得依家屬之同意而不作為,否則於現行法律規定下,恐涉及刑事責任問題。因此,根據現行法律,醫師非救不可,不能不救,「不救」是「犯法」的,而且有「刑事責任」。

目前僅有的唯一但書,就是「末期病人」,如果病人已經簽署了安寧意願書,又被診斷為「末期病人」,醫師不急救或終止維持生命治療符合《安寧條例》第七條規定,既不違反《安寧條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規定,亦得在刑法上阻卻違法而不受刑罰。但如果是非末期病人呢?很不幸的,目前還不在免責的範圍之內。(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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