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因為職場因素導致生病請假,可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文/袁秀慧律師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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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秀慧律師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潔在某高級美式餐廳上班,一天上班九小時,中間一小時會讓當班員工們輪流休息吃飯,但是餐廳不供餐,也不准員工上班時間出去買飯,如果肚子餓,只能自費買店裡的東西吃,或是上班前就帶來店裡。

可是店裡的東西並不便宜,小潔覺得在店裡吃一餐就是兩個小時的工資,非常吃虧,曾經跟店長反映是否可以免費供餐,店長只說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因此,小潔常常餓著肚子上班或只吃麵包、壽司等冷食,導致她的胃經常感到不舒服,甚至還因此住院。小潔住院期間,店長直接就把班排給其他人,而且沒有給小潔原本該有的薪資。

想請問:若是因為職場因素而導致胃痛的病假,是否可以申請勞保?另外,又該如何證明胃痛是因上班所引起?小潔一個月薪資二萬八千六百元,可休假五天,因為生病多請了四天假,被扣薪四千四百元,這樣合法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勞保傷病給付的目的在於補助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所造成的薪資損失。普通傷病的給付規定要符合住院診療、正在治療中、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如果是因執行職務而造成的傷病給付則需要符合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是申請傷病給付的三大要件,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傷病治療期間仍能繼續工作,或投保單位仍提供原有薪資的話,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本案例中,小潔因病住院診療,店長將班排給他人而沒有給予應有的薪資,顯然符合前述三大要件,小潔自然可依規定請領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

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而發生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兩者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但是勞工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的肇因,若非與職業原因有關,而是勞工個人行為或第三人行為,則不屬於職業災害。

本案例中,小潔因為不願負擔較高費用,寧可選擇餓肚子或吃冷食而造成胃痛,顯然與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無關,因此,較難認定為職業災害,但並不影響小潔請求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

另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可以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如果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的話,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且這種普通傷病假針對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工資是要折半發給。本案例中,小潔因胃痛住院請假四天,依規定餐廳仍然要給予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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