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警察與法官的見解差異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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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北市員警攔下駕車一男子酒測並開罰,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下,就攔下酒測,違反規定,所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且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勸導值上限,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法官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被取締的酒駕許多都尚未發生危害,如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規,目的在避免危害,若依此判決恐都將視為無效,影響甚鉅。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尚未發生危害,但有蛇行等駕車不穩情形,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的可能。「易生危害」有賴員警「客觀合理判斷」,此案警方的「判斷」結果證明確屬酒駕,法官的判決就有爭議。

有律師認為,警方隨意去店家外毫無根據的盤查、臨檢,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勤務,「好像任意攔一百個人,總會抓到一個酒駕,侵害民眾權益。」警方常於深夜設路障(尤其在酒店附近),攔下所有車輛察看、嗅聞有無酒氣。這是因民眾晚餐、消夜常會飲酒,攔查可避免發生危害,未必是「毫無根據」。

警方作為有時用意在遏阻犯罪的心理效果,如深夜攔查,使民眾知所警惕,不喝酒或減少飲量。抓到一個酒駕,就少一個風險,對守法民眾的安全是保障。當發生刑案而罪犯逃亡時,警方也會在可能行經的多條路上攔查,或挨家挨戶搜查,也屬辦案的必要之惡。

這次法官判決理由之一,是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採納「證據使用禁止」理論,禁止國家以不擇手段、不計代價方式取得證據。這種作法主要在防範刑求逼供、違法監聽等極端作法,用於交通違規的取締,有待商榷。

警察大學教授蔡中志針對此案說,若因此讓酒駕者誤以為可任意抗拒攔檢,後患無窮。警方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強調酒駕就是酒駕,沒有模糊空間。這是針對法官「酒測值只略高於警方勸導值上限」說法。超過就是超過,如同五十九分就是不及格,法官沒理由通融。蔡中志也說,無法理解法官的「輕微違規」論點,如果這種見解成立,警察將很難取締酒駕。

近年人權意識高漲,強調程序正義,而有限縮警察辦案手法的討論。譬如美國非裔民眾犯罪率較高,警察因「合理懷疑」較會攔下非裔駕駛人。這主要是種族問題,不能因此偏廢攔查「形跡可疑者」的作法。

據大法官五三五號釋憲文,警察不得對任意人實施任意臨檢,實施前必須告知實施事由,並且出示證明文件。因此,警察可以攔車臨檢,「任意」則是爭議所在,有待更清楚界定。

近年發生多次重大食安案件,但鉅額行政罰款屢被法院撤銷,如最近宣判的大統長基案、富味鄉案,公司負責人更被判緩刑,立委批評愈判愈輕,和民眾期待差異太大,無法嚇阻不肖廠商。

近來程序正義常被過度強調。結果證明有罪(酒測值超過),則員警的懷疑即屬合理懷疑,符合執法程序。固然警察難免有害群之馬,但若過度拘泥法條,使警方難有作為,無益於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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