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今年六月新修正的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增加「合理例外情事」的但書新規定,只要業者「有合理例外情事」者,消費者在通訊交易(郵購、網購、電視購物)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不能再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退回商品。消基會昨天表示,行政院這項修法是開倒車,不僅衍生更多消費糾紛,更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新修正條文中,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外,並增訂但書「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游開雄說,最大癥結點是「合理例外情事」如何定義?修法後,許多網路商家將可藉由但書規定拒絕退貨,通訊交易的消費者等於毫無購物保障。
消基會董事長陸雲指出,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方法與消費者訂立購買契約,但消費者收到商品前沒有機會檢視,也無法獲得足夠資訊,或沒有充足時間選擇,因此消保法才會特別訂定「七天鑑賞期(猶豫期)」。而現在通訊交易愈來愈普及,若「沒有七天鑑賞期」,消費者還敢埋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