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祝你生日快樂〉熟悉的旋律,在美國市場是有版權的,只要在電視或電影上播放,就得付出版權費,但最近一家美國電影公司的律師發現,版權早已過期,告上法院要求解禁。
生日快樂歌可說是全世界最普及的歌曲之一,華納音樂集團從一九八○年代起就聲稱擁有生日快樂歌的版權,不管重製或是公共播放,都要付版權費。
二○一三年,一家早安歌發行集團因為要製作一部紀錄片,還得付華納音樂一千五百美元(約合新台幣四萬七千元)的版權費,因此就一狀告上法院。
原告律師指出,發現生日快樂歌在一九二二年透過一本《每日歌曲》的書發行,而這本書早已沒有版權,也就是說,華納音樂集團根本不擁有生日快樂歌的版權。
華納音樂顯然不同意,指出他們在一九八八年併購另一集團時,就買下了生日快樂歌的版權,華納音樂的律師認為,《每日歌曲》這本書並沒有版權的失效日期,有紀錄顯示該家被併購的公司,在一九三五年時買下了生日快樂歌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