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日前裁決,台灣高鐵公司因未在苗栗縣通霄鎮城北里加裝隔音牆。高鐵通車八年來,當列車高速衝出隧道時,「轟」、「轟」的噪音導致里民長期失眠,併發憂鬱症,甚至心臟病,高鐵公司必須賠償二十六名緊鄰高鐵住戶共八百三十三萬餘元精神損失。
這項判決不但創下高鐵噪音精神損害賠償首例,而且是台灣社會進步的一大指標。
雖然高鐵公司以「噪音分貝未超標準」為由,訴請法院駁回住戶請求權,但誠如居民所言:「分貝不能作為鑑別生活品質的標準。」高鐵公司不能漠視居民長期以來因被列車噪音干擾,不少居民因此就醫、吃安眠藥,健康嚴重受損的事實。
高鐵公司不只要賠償居民,也要盡快回應居民的要求,搭建隔音牆,還給居民清靜的生活環境。
沒有受過噪音干擾的人,無法想像噪音對生活影響的巨大以及對健康的損害。就以我居家來說,樓下是日本宗教聚會所,樓上日夜有兒童奔跑聲,偶爾訪客宴飲,夜深人靜時,聲聲入耳,讓人坐立難安,日以繼夜,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持續惡化。
有一天我客氣向鄰居反映,對方異口同聲:「有噪音,但沒超標準呀!」我只好摸摸鼻子回家;後來難以忍受,規勸無效,只好報警處理,環保人員實地偵測,噪音時而超標,時而未超標,由於噪音起伏不定,警察說了一句公道話:應該多站在受干擾者立場想想。
也因為這句話,從此噪音不再,鄰居的情誼絲毫不受影響。
每個人對噪音的忍受程度差異性很大,更重要的是「分貝不能作為鑑別生活品質的標準」,產生噪音干擾者,不能以「未超標」作為藉口,社會愈來愈進步,對於安寧環境的要求愈來愈嚴苛,基於憲法所賦生存環境權,就像居所爭取的日照權一樣,未來民眾勢必要求更加寧靜的生活環境。
欣見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的裁決,要求高鐵公司賠償受噪音干擾的居民,為未來更加友善的社會生活環境立下新判例與新標竿,這是進步的做法,值得鼓勵與稱許!
蔡田(台北市/退休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