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家意在印刷廠工作,在經濟不景氣的狀況下,原先的工作人員從十位變成五位,因此人力大幅減少,所以,他幾乎一個星期必須加班五個小時以上。
家意原本希望加班時間可以直接領取加班費,但老闆為了節省開支,強制規定員工只能補休,而且若是一個月內沒有補休完畢,視同員工放棄補休權利。
但現在印刷廠工作十分繁忙,他根本不可能在一個月內補休完畢,家意該怎麼辦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針對勞工加班,規定應該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給予加班費,對於是否可以補休方式抵償加班時間,「勞動基準法」內並未明文規定。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加班,可否選擇以領加班費或補休方式,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一二一一號函命令:「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因此勞工可於加班後,自行選擇是否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得片面強制規定員工只能以補休方式進行。
此外,若勞資雙方均同意補休方式,也不能訂立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更嚴苛的限制,因此,加班費的請求權在法律上有五年時效,補休之請求權時效即應比照加班費之請求權時效,在五年內均可要求補休。
在本案例中,印刷廠老闆片面限制員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已經違反勞委會之命令,又規定補休的期限只有一個月,更是違反「勞基法」,因此,家意可向印刷廠老闆主張給付加班費,或在五年內進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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