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大統油摻偽案消費損害團體賠償訴訟經歷一年多,彰化地院二十一日宣判,被告大統長基公司與負責人高振利須賠二千八百四十名消費者,賠償金額九千一百零五萬元,創團體求償金額最高紀錄;依每人受損比例分配,平均每人可獲賠約三萬元。
台灣消保會代替消費者出面提出民事團體賠償訴訟,提出三千七百多名消費者登記名冊,以每人請求財產損害二萬元、非財產損害一萬元,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法官認為其中九百多人非購買判定摻偽的八大類油品,不須賠償;其餘二千八百四十人,每人一萬元之非財產損害以三倍懲罰性賠償,再加上財產損害,共須賠償九千一百零五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
彰化地院庭長王義閔說,高振利與大統長基公司就八大類油品製作,確實有指示員工摻偽行為,顯然構成違反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並導致消費者損害,高振利依法應與大統長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灣消保會理事長陳秋雄表示,當初提出求償額為三億三千多萬元,法院判賠金額不符預期。台灣消保會認為判決金額過低,無法彌補參與消費者的精神與實質損害;因大部分消費者沒保存消費憑證或瓶罐,無法參與這次團訟,台灣消保會決定收到判決書後詳加評估,再提起上訴,為消費者爭取最大權益。
消基會副祕書長徐則鈺指出,對於社會矚目的重大食安事件,法院在就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應考量被告惡性不輕,盡量判到法定賠償額上限,但此次判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共八千五百二十萬元,法院明顯沒有判到上限。
徐則鈺表示,此前塑化劑案,法院也未判到法定賠償額上限。大統長基雖創下國內團訟案判賠最高金額,但與社會期待仍有明顯落差;這種賠償金額無法對不肖業者產生懲罰效果,消基會覺得相當遺憾。
有法界人士認為,由於要證明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有實質舉證上的難度,因此在欠缺因果關係下難以判賠更高金額。彰化縣政府法制處長黃耀南認為,此次判決將非財產損害賠償納入考量,是消費者權益的重大突破。
大統長基食品廠民國九十六年起,在純橄欖油、橄欖調合油、葡萄籽油、花生調和油、紅花籽油、胡麻油、苦茶油及辣椒油等油品,摻入較廉價的葵花油、大豆油、棉籽油,去年更在橄欖油等油品添加銅葉綠素調色混充。大統長基甚至代理台糖公司的葡萄籽油產品,摻入葵花油和銅葉綠素,偽冒純葡萄籽油色澤,一○二年才因民眾檢舉而事件爆發。高振利去年被判刑十二年定讞,已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