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享勞工 初審過關

陳忠賢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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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國民黨團在本會期力推「加薪四法」,鼓勵企業提撥盈餘給員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也加速初審通過其中的《公司法》、《工廠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司章程應明訂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增加員工酬勞,但有虧損時應先彌補。

在《公司法》的部分,修正草案明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兩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在《工廠法》的部分,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在質詢時也提議公司法修正應設日出條款,在今年七月一日就實施。但經濟部認為,只要通過修法,公司就可以開始去做,可以用其他配套措施鼓勵公司盡快實施。

「加薪四法」包含《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工廠法這部分,加上衛環委員會二十三日也已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顯示朝野都有共識讓「加薪四法」快速通過,預料本會期有望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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